关于印发《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部门: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再次征求意见和修订,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现以《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教务处 2014年3月9日 附件: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为巩固和加强教学中心地位,增强全体教师的质量意识,促进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决定在原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级别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II级)和一般教学事故(III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发现者或知情人应及时向当事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报告,同时,所在部门和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 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单》,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教务处将事故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若遇重大教学事故,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由教务处书面送达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同时通知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收到处理决定后,若对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有争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院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院监察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第九条 I级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及影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II级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及影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III级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I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其500元的校内奖金,II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其300元的校内奖金,III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其200元的校内奖金。 第十三条 一学年内一个系(部)或部门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该系(部)或部门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知情人、系(部)或部门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该知情人、系(部)或部门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编号 事故内容 级别 1 在教学场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或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错误言论。 Ⅰ 2 教学过程中有侮辱或体罚学生的言行。 Ⅱ 3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教学进程。 Ⅲ 4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Ⅲ 5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 Ⅱ 6 因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不能按时上课或中断上课5分钟以内/以上。 Ⅲ/Ⅱ 7 上课不带备课笔记(或教案)、教材等开展教学活动必须的教学资料。 Ⅲ 8 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以上。 Ⅲ/Ⅱ 9 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教学场所累计5分钟以内/以上。 Ⅲ/Ⅱ 10 上课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做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 Ⅲ 11 因指导不到位或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Ⅲ/Ⅱ/Ⅰ 12 不能有效组织教学,对学生上课玩手机、睡觉等现象放任不管,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Ⅲ 13 不能及时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3批次(含)以上。 Ⅲ 14 未按要求联系和指导学生的毕业综合实践,对所联系或指导的学生放任自流。 Ⅲ/Ⅱ 15 未按时出卷并交付印刷。 Ⅲ/Ⅱ 16 通过各种方式泄露考试内容。 Ⅲ/Ⅱ 17 试卷中存在明显错误的试题达到或超过2/4道。 Ⅲ/Ⅱ 18 试卷保管者未按时将试卷送达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 19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监考教师/旷监考。 Ⅲ/Ⅱ 20 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以上(以通知的集中时间为准)。 Ⅲ/Ⅱ 21 监考过程中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以上。 Ⅲ/Ⅱ 22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Ⅲ 23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听任学生作弊或对违纪和作弊现象隐瞒不报。 Ⅲ/Ⅱ 24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看报刊或书籍、交头接耳、聊天、使用通讯工具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Ⅲ/Ⅱ 25 考试完毕未按规定回收试卷,造成回收试卷份数不足。 Ⅲ/Ⅱ 36 未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评分出错的试卷数量达10%及以上。 Ⅲ/Ⅱ 27 考试结束后教师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成绩上报单、学生考卷及班级试卷分析表。 Ⅲ/Ⅱ 28 其它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对教学管理、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Ⅲ/Ⅱ/Ⅰ |